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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9   浏览次数:28
  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在中国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此前,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品牌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侵权。由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高达9800万元,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11月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在中国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此前,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品牌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侵权。由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高达9800万元,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11月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原告为广州市民周某。案外人于1996年8月获得百伦商标,2004年4月转让给周某。原告在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并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

  根据被告新百伦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NewBalance公司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New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先后获得N、NB注册商标,2003年4月获得NewBalance注册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008年6月获得NewBalance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该公司使用“新百伦”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Balance标识。

  今年4月29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告百伦商标1996年即获得注册,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New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未获支持,说明被告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标识宣传其产品,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据此,广州市中院一审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周某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被上诉人的百伦和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上诉人在销售产品的有关凭证、官网上宣传使用“新百伦”字样是否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确认的违法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

  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提交了证据,说明了理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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