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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重视供需双方产品质量信息的对称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18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浏览次数:503
日前,一家木制品生产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一批木线条和木门框外条,因产品尺寸与图纸标注的尺寸之间的偏差超出客户允许误差范围而招致退货。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到,该企业一直与美国一中间商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产品的尺寸允许误差范围在0~0.003m。而该批货物的最终客户为一新客户,其对产品尺寸的要求提高,允许误差范围由0.003m降为0.0008m,但中间商未将最终客户的要求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企业仍然按照之前产品的规格参数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导致产品尺寸的实际偏差超出最终客户要求而发生退货。

  该起退货事件给出口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

  一是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充分了解客户(包括中间商和最终客户)对产品各项参数指标的具体要求,对于与中间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应要求中间商提供最终客户的产品的具体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因供需双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导致产品不符要求;

  二是充分重视合同的评审环节,针对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实际情况,确保满足交货期和产品质量的各项要求;

  三是强化产品的出厂检验环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出厂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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