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公报顷公告加国财政部将于本(2013)年2月15日前,就加国普遍化优惠关税(Generalized Preferential Tariff, GPT)征询公众意见,俾重新全面检视其受惠国名单。依据该政府公报中所载之标准,加国政府拟将南韩、香港及新加坡等,自其GPT受惠国名单中除名。有关修正调整后之GPT受惠名单,将于明(2014)年7月1日前公布。
加拿大本次征询公众意见,检视是否将特定国家从加国普遍化优惠关税(GPT)受惠国名单除名之标准如下:
(一)列于该国GPT名单之受惠国若最近连续2年被世界银行列为中、高收入国家;
(二)依据WTO统计,其出口连续2年占世界出口1%以上者,将自GPT受惠国家中除名。
根据前述标准,加拿大本次提出征询公众意见之草案中,我国主要之贸易竞争对象如南韩、新加坡和香港(以香港为例,其于2010及2011连续两年均占世界出口超过2.5%),以及经贸往来与投资较密切之东南亚各国,包括中国大陆、泰国、印度尼西亚及马来西亚等,将拟于受惠国家清单中除名,仅剩菲律宾、寮国、柬埔寨及越南等仍维持列于加国GPT受惠国名单。
加拿大于1974年开始实施GPT制度,给予开发中国家,以及与我发展程度相当之主要竞争对手,如南韩、香港,及新加坡等地区的产品(例如纺织业、脚踏车、加工工具机,及塑料制材料等产品,约占加国进口税项80%)以优惠关税税率进口,但加国于1974年实施本制度时,因政治问题,未将我国列为受惠国,歧视我国产品,对我产品之竞争力有极大之负面冲击。
加拿大海关进口税则分为「最惠国关税(MFN Tariff)」及「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Tariffs)」两栏,其中中国大陆、南韩、印度尼西亚、印度及香港等许多我纺织品竞争对手国则适用普遍化优惠税率GPT(General Preferential Tariff),而我国仅得适用MFN税率。
依我国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出口加国纺织品总值约为8,727万美元,而加国自我国进口主要纺织品之MFN与GPT平均税率差距达3.51%。对我国相关工业产品进口造成的关税差距高达7%以上。
比较2008年加拿大的产品关税,在醋、染料、芳香剂、钢铁产品及卫生设备等项目表内,GPT关税税率与我国适用的MFN税率的差距高达7%以上。此外,我国主要出口至加国的大宗产品诸如:脚踏车、螺帽、车辆零件、木材加工机、塑料制品等产品,每年须额外支付逾3,000万美元的关税。
本案对于我纺织业之伤害尤大。加国对于低度开发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输加成衣适用免税优惠之规定如下:
(一)使用LDC国家或加国生产之纱线所织成之布匹,并经剪裁及缝组为成衣;
(二)使用来自GPT受惠国之纱线或布匹,在LDC国家裁剪及缝组为成衣,且加工为成品之附加价值须达到25%。
依上述规定,与我国处于竞争态势的国家,例如中国大陆与南韩等均可适用较低之GPT税率,于关税税率上我厂商已失去利基;此外,我国因无法适用加国GPT优惠待遇,造成LDC国家成衣厂为符合加国免税规定,而将我国排除在产品供应链之外,导致我国纺织业未能与其他国家公平竞争。
此规定不但造成仅在台湾加工之成衣,于输销至加国时无法享有GPT优惠外,亦严重阻碍我纺织原料或半成品输销至LDC国家,因其将转向其他被加国列为GPT名单且为我竞争对手(例如南韩、香港及新加坡等)采购,由此可知,系对我业者造成双重损害。
我国全国工业总会及纺拓会对本案极为关切,曾分别向本部与立法院陈情,要求向加国争取GPT优惠待遇,或取消对韩、港、星等之优惠,为我国产业在海外市场争取公平的竞争条件。
我国政府自2003年起持续就本案向加方表示关切,积极利用台加双边咨商、双边视频会议、APEC会议场域、WTO加国贸易政策检讨会议,以及WTO货品贸易理事会等各种场合提出我方关切,持续要求加方正视此一问题,以积极维护我国之权益与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