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普遍性贸易优惠措施(GSP)将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可能影响我台商在开发中国家投资生产之输欧贸易利益。
欧盟GSP规定之法律基础系依据1979年GATT「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及欧盟「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08条有关「Development Coorperation」规定给予开发中及低度开发国家片面之贸易优惠。
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洲议会于去(2012)年10月25日通过第978/2012号规定,此规定系修正2008年7月22日第732/2008号规定(给予第三国贸易优惠之GSP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及2011年5月11日第512/2011号规定(将前揭规定适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输欧产品将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新GSP关税税率,并于2023年12月31日届期。(请参阅本会2012年11月16日发布之「欧盟GSP贸易优惠关税制度修正定案」信息)
本案欧盟第978/2012号新规定要点如次:
(一)现享有GSP之176个国家大幅减少至89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大部分产品已被排除)、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二)排除条款:任何与欧盟签署涵盖GATT第24条「substantially all trade」贸易优惠协议(PTA/FTA)国家将被排除享有GSP优惠。
(三)毕业条款:被欧盟认定享有GSP之开发中或低度发展之国家,若连续3年被世界银行列入「高收入」(人均国民所得在12,476美元以上)或「中高收入」(人均国民所得在12,476美元及4,036美元之间)之国家,则将自GSP毕业。
(四)个别产品之中止条款:被认定享有GSP国家之同类产品输欧金额倘连续3年占所有GSP国家输欧金额达17.5%以上之门坎,该类产品将自GSP毕业;HS Code第50章至第63章之纺织品则以GSP市占比14.5%为门坎。
承上,排除享有「GSP优惠关税」及「PTA、FTA贸易优惠协议关税」等国家,欧盟之贸易伙伴仅有我国、纽西兰、澳大利亚、香港、日本、加拿大、美国及新加坡等8国适用WTO/最惠国关税待遇,未享有WTO Plus优惠(第978/2012号规定请点击链接)。
另欧盟亦于去年12月17日公布第1213/2012规定,扩大自其GSP毕业之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印度、印度尼西亚、奈及利亚、乌克兰及泰国,和相关毕业产品,生效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中中国大陆毕业之产品种类最多),以及「暂时撤销条款」可将进口国违反国际公约、公平贸易、保护鱼类资源、输出囚犯生产产品等暂时撤销其全部或部分GSP之优惠,可能影响我台商在开发中国家(尤其东南亚)投资生产以欧盟为市场之贸易利益,值得我业者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