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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掺杂掺假问题不断 我国企业须高度重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0   浏览次数:28
据从山东省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中心棉花实验室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实验室共检验进口印度棉500批,计15.18万吨,货值4.68亿美元,检验中发现掺杂短纤维38批,计1.6万吨,货值5175万美元,掺杂货物重量占进口印度棉花重量的11.1%。在上述38批进口印度棉花所采集的样品中,有20个批次掺杂样品比例超过10%,其中掺杂样品最高的甚至超过70%。 据了解,一些国外棉商借我国大量进口棉花、部分企业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之际,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甚至在索赔中附加不合理条款,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利益。 进口棉花问题多 我国长期以来是世界上最大的棉花生产国和消费国。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因进口棉花配额增加,国内棉花价格居高不下,国内纺织企业纷纷将眼光投向国际市场。 大量进口棉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需求,但进口棉花品质不合格、短重、以次充好、搀杂掺假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进口棉花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对于企业来说,如何与国际棉花贸易规则衔接、如何抵制劣质棉花、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山东省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中心棉花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印度棉批次中,掺短纤维的棉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不均匀掺混,较容易识别;另一种是在加工棉花时均匀的掺入,用肉眼无法直观察觉,一般只有经验丰富的检测人员或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短纤维的比例。 用征信制度设立防火墙 为降低因贸易商信用问题带来的棉花质量风险。针对进口棉花质量频发的现状,山东开始实行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制度,进口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将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检验检疫局及时公布境外棉花企业登记名录和信用等级,对信誉度较差的供货企业及时提出进口风险预警。 据悉,这一登记申请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为保证进口棉花质量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 企业做好防范功课 有关专家指出,在保税区仓储寄售棉花贸易中,由于国内用棉企业看货时受仓储环境和条件限制,导致看货的数量有限和代表性不强。 同时,看货交易无质量索赔是不可取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中棉协或中纺条款的内容,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要在保税区进口棉花,一定要注意棉花的品质条款。 一是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供国外码单以方便核对,对短重异常的批次要加大抽复秤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留样,为残损鉴定及索赔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在进口印度棉花时可增加回潮率限制条款,减少因棉花回潮率偏高造成的损失;三是要加强质量验收,最好在出口国进行预检,并在到货后即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四是要积极争取权益,在出现质量、重量问题后,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反馈信息,积极索赔,把损失减少到最低度。 山东检验检疫部门建议进口棉花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购买进口棉花前要做好市场分析,警惕印度棉掺短纤维现象,一定要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及时抽样检测,做到不耽误检验出证和对外索赔,同时在对外签订购棉合同时,尽量选择信用好的供应商,切忌只看报价,盲目进口。”(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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