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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英文标注纤维成分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30
日前,一批服装由于未标注纤维成分,不符合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相关要求而被退运,这是江阴出口纺织服装产品首次因标示不合格而导致退运。 美国2011年颁布的《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规定,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用英文标注纤维成分,可标注于标签背面;对纤维成分的标注要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按重量的占比由大至小排列;除毛或再生毛及具特殊功能的纤维外,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 据了解,2011年江阴地区出口美国服装货值达4.1亿美元,美国已成为江阴服装产品最大的出口国。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服装出口企业,在出口美国时应加强对产品标签的管理,严格按照美国相关法规要求加施标志或标签,避免因标签不符而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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