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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售含羊绒量不符家纺品被判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3

   因认为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周先生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笔者今天获悉,二中院最终认定家乐福销售存在欺诈成分,终审判决周先生将购买的冬被返还家乐福;家乐福返还周先生7485元货款,加倍赔偿周先生7485元货款。

  2006年11月26日,周先生花7485元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15条出云牌羊毛绒双人冬被;花8985元买了15条羊毛绒双人加大冬被。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上海出云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上填充物的成分标称为:90%羊毛、10%羊绒。

  2006年12月,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构成欺诈,要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一倍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不同意周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对争议的冬被填充物成分以及各种成分所占比例进行了鉴定。经检测,周先生提供的加大双人被样品中:羊毛94%、羊绒6%(极少量其它纤维);标准双人被中:羊毛96%、羊绒4%(极少量其它纤维)。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大双人被中:羊毛94%、羊绒6%(极少量其它纤维);标准双人被中:羊毛92%、羊绒8%(极少量其它纤维)。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样品中,没有标注产品生产日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羊绒含量的高低影响商品的品质和价值,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知道自己生产、销售产品的相关成分和含量。周先生购买的羊毛绒标准双人冬被的羊绒含量只有4%。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销售羊毛绒标准双人冬被过程中对周先生构成了欺诈。现周先生要求退还该部分货物并加倍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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