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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后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于7月1日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1日,天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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