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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初步核定明年完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7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江苏和浙江等地的很多纺织产业集中的市县都试点推出了排污权交易。现在国务院出台《意见》,再次为试点任务明确了时间要求。”
  针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要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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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就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规定,并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否则为无效交易。该文件还确定了排污权交易价格,比如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项目,除公开拍卖外,暂时实行统一价格。
  浙江余杭也在2008年11月首开排污权交易先河。华龙纺织、鼎嘉纺织、富瑞斯纺织等3家纺织印染企业支付近400万元,获得近百吨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污许可权。此次余杭推出的排污权交易分为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两项指标,价格分别为每年4万元/吨和2万元/吨。如果企业通过技改措施控制或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可将多余排污量以权属形式向其他企业转让。
  2009年6月29日,江苏江阴排污交易落下“第一槌”,44家企业的新建项目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成交额超过500万元,标志着一级市场已经形成。
  江苏省的首例废水排放权交易是在2010年8月27日。这一天,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和南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见证下,南通永兴达染织有限公司将4万吨废水(浓度低于500毫克/升)的排放权分3个月转让给胜利筒纱染色有限公司,合同转让价为每吨废水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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