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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热毯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8   浏览次数:8
    日前,山东临沂检验检疫局销毁了一批从韩国进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热毯,共1418条,货值16397.14美元。

    经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上述电热毯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使用说明和操作标识未使用汉语;电热毯外部标志不是永久性的,可以被擦掉;插头尺寸与我国使用的插座尺寸不一致;正常使用时,有过热引起自燃风险等。

    由于该批电热毯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且进口商在销售之前无法进行技术整改,因此,临沂局依法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收货人对不合格电热毯进行销毁处理,并现场监督销毁全过程。

    在此,临沂局提醒广大进口商:在国外市场采购商品时,要与我国强制性标准进行对照,做到不采购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如果是订单加工产品,要督促国外出口商按照我国国家标准生产,以免出现到货检验不符合标准而要求退运或销毁的情况。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既要明确质量要求和产品检验依据的质量标准,也要明确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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