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抓出“服装标识标注”问题
2013年10月16日,余定勇在重庆市大都会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scofield(斯考菲尔德)牌男式休闲长裤,价格为1080元。裤子的吊牌上载明:“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平湖市。”
据了解,衣恋公司享有scofield(斯考菲尔德)商标使用权,但并不是该品牌的生产商,衣恋公司委托多家制造厂商加工旗下产品,其中余定勇购买的服装款号,是由衣恋公司委托嘉兴好兄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
余定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厂商存在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余定勇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购产品吊牌上未标示生产厂名和厂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为由,提出赔偿要求。
一件长达两年、经历3次审理判决的“服装标识标注案”的序幕由此揭开。
“服装标识标注案”一波三折
2014年2月27日,负责一审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表示,余定勇援引的《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以及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及时、准确地对生产者进行追溯,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代客加工、委托生产等多种生产模式。而此案涉及的服装亦属委托加工的产品,衣恋公司作为委托方应系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由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合格证上标注衣恋公司的厂名及地址并不违反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亦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余定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余定勇向法院提交的两份整改通知书改变了案件的走向。这两份由重庆工商行政部门开出的通知书载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销售的scofield牌服装,其产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产品标识不合法的行为,并根据《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相关公司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4年6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百货退还余定勇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
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太平洋百货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重审,审理最终认为:“本案衣恋公司服装标识以经销商的名义标注了名称和地址,其虽然没有明确其为生产者,但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仍可以其为‘经销商’追究法律责任,在主观上没有欺诈的动机;同时在客观上也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而实施欺诈的行为。”
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重庆太平洋百货退还余定勇购物款1080元;驳回余定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百货承担。”
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留下“空子”
尽管“服装标识标注案”尘埃落定,衣恋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吊牌也已进行了更正。但案件双方并不满意,关于吊牌标注及《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等问题也在持续发酵。
案件当事人余定勇告诉记者:“终审结果还是有一定的瑕疵,判决对我们诉讼双方的请求都没有支持,而是采取‘折中’的方式,按照法律来说这是不允许的,也有失公允。”
衣恋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某些以钻法律空子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他还举例道:“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超市和商场,专门找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商品,并且全程录像,最终目的就是索赔。”
这件由小小的服装吊牌引发的案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颇具争议。服装纺织行业协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均参与其间。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曾在相关复函中明确表示,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时,则应该标明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而重庆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万州区工商局以及两江新区市场质量管理局的相关文件则显示,案件中标明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的吊牌标识标注违法。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认为:“此案一波三折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纺织行业的法律法规,没有随着社会发展及时得到更新,造成现行的《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兼顾到多方权益。”
6月9日,记者从重庆服装纺织行业协会了解到,该协会还在开会商讨关于服装标识标注的相关问题,以期今后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