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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城之惑 有多少“花样”游离在“灰色地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8

  核心提示:不久前,包括方丹红在内的几位轻纺城市场经营户,经营多年的20多种花样被人登记,这些经营户也转眼成为被告。在经营者看来,这是一起司空见惯的诉讼。然而,原被告双方罕见的对抗气氛,却不由得激发人们追问: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一追问,几乎道出了近几年轻纺城所有花样版权纠纷中的困惑。

  然而,一个现实尴尬是: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是真正权利人,而部分真正的权利人却并不在乎自己的这一权利。因为这一点,大量权属不明的花样在轻纺城流通,形成法律明文保护的“灰色地带”,这些花样也成为经营户们的“定时炸弹”。在轻纺城内,让方丹红类似的遭遇不再重演,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A困惑

  有多少“花样”游离在“灰色地带”?

  “中国轻纺城市场上到底有多少种花样在流通?”

  谈到这个问题,即便是相当熟悉业务的绍兴县工商局轻纺城分局副局长丁黎明,也坦承“说不出来”。这不单单是丁黎明的困惑,如今的轻纺城,相信任何一个人都没法将流通其间的花样种类报出一个确切数字来。

  去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书披露,目前中国轻纺城市场上出现的花型图案起码在10万种以上。然而,这也仅仅只是个概数。

  为什么轻纺城流通的花样无法统计?原因正在于大量的花样没有登记在册。那么,在整个轻纺城这类未登记的花样又有多少?

  丁黎明告诉记者,2000到2008年间,整个中国轻纺城登记的花样不足1000种。自2008年中国轻纺城花样登记管理保护办公室(俗称“花样办”)成立以来,从这里登记出去的花样大约有1.6万个,仅仅去年,就登记了4800多个,而去年全省花样登记的种类也才1万个左右。“从这个办公室登记出来的花样版权,就占了全省的半壁江山。”

  若以整个轻纺城花样有10万种以上论,目前未经过“花样办”这个主要登记窗口登记的花样所占比重已在80%以上,即便排除在其他口子登记的花样,轻纺城未登记花样的数量比例也是相当惊人的。

  那么,这部分未登记的花样处于一种什么状态?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这些花样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原创者虽未登记但已在QQ空间上予以发布作为原创证据;第二类是原创者仍放在自己的花样库,出于保密尚未登记也未在空间或其他网站上传;第三类是市场经营户通称的“公版”,也就是在市场上流行多年,早已找不到“主人”,大家都在用的那些花样。

  在这三类花样中,第三类花样处境可以说最为尴尬。这些权属不明的花样往往游离在法律明文保护之外的“灰色地带”,它们的权利归属问题平常从未进入人们的视野,一旦发生版权纠纷,要界定它们的权利归属往往成为棘手的难题。

  B尴尬

  真正的权利人并不在乎自己的权利

  权属不明的花样纠纷一旦走上法庭,对当事人和法院来说,都是一种尴尬:因为追问到最后,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又不会主动现身。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这些年来,该庭受理的花样版权纠纷案中,被告人对于原告的起诉,内心大多是不信服的。被告中绝大多数的理由,就是认为原告也并非权利人,因而无权主张权利。

  这些抗辩理由也是各种各样。有的被告认为自己经营的花样是“公版”,几年前就流行;有的认为双方都是抄袭国外或外地;有的直接指称原告没有创作能力;有的被告宣称自己在原告注册前就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然而,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持这些抗辩理由的被告几乎都无法证明自己是原创人。也就是说,真正的权利人可能另有其人。

  对于这种现象,轻纺城北市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营户解释说,这其实是多年形成的一种“潜规则”。“虽然市场上流通的很多花样都不是经营户创作的,但大家都在使用,而且用了很久,早就把它当成公共的东西,如果有人将这个花样做了登记说是自己的,无疑是破坏‘潜规则’,犯了众怒。在大家看来,这种行为就是‘缺德’的。”

  另一方面,有人正是看到了市场流通的花样权属不明,通过种种方式将不属于自己原创的花样登记在自己名下,继而向法院起诉索赔,并把这当成职业。这种带“恶意”的“抢先登记”,更是令市场经营户深恶痛绝。一位经营户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一个花样索赔3万元,打一次官司,涉及到几十个花样,如果原告胜诉马上就发财了,比我们辛辛苦苦一年赚的都多。”

  一边是牟利诉讼,一边又无力提供反证,审理这类案件,法院也是如坐针毡。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伟告诉记者,版权登记证书确实并非权利证书,但裁判者在无法确定创作人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将作品最先持有人推定为创作人。因此,抢先登记、恶意登记往往有证据效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常有差距,如果被告不拿出反证,往往就要遭遇败诉风险。对法院来说,胜诉的原告只是推定的权利人,如果真正的权利人过后主张权利,法院就可能承担判错案的风险。这也正是陈伟的忧虑所在。

  正因为如此,民三庭在轻纺城内开设了一个“涉诉花样公示栏”,这一方面是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其实何尝不是对法院自身的保护。陈伟也一直主张,最重要的是,真正原创作者应该及时主张权利,这样,整个轻纺城花样版权保护也才更加顺畅。

  C追问

  轻纺城成千上万的“花样”都从哪来?

  但是,那些真正的原创者又在哪里?

  从记者大量走访市场经营户的实际情况看,这些花样,只有少部分是经营户们原创或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除此之外,相当大一部分都是被他们视为“公版”的花样。而这些所谓“公版”也并非没有真正权利人,它们往往是从大企业里流出来的。大企业研发能力强,花样更新换代快,一个花样往往做一单生意也就不要了,而这正好流入市场为大家“公用”。

  这种情况的发生,尤其以“四大花王”及一些大型的印花企业最为明显。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简称“红绿蓝”)副总经理黄新明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公司设计的花样达2万只,但是,真正登记的只有1300多只。“一般来说,市场销售好的,我们才会去登记,没有登记的花样,我们一般上传在自己QQ空间上。”对于大量弃之不用的花样流入市场成为“公版”,黄新明表示也很清楚,但他们根本无暇顾及。

  那么,这种流入市场成为“公版”的花样又有多少?

  丁黎明给记者提供了一个数字:目前,轻纺城市场上的经营户有2万多家,最保守估计,有花样设计研发能力的至少有500家。另外,轻纺城还有107家专门从事花样设计的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企业每年都有一部分花样流入市场,那么日积月累,整个市场上的“公版”花样也就随处可见。这些看似权属不清的花样,也最易发生版权纠纷。

  处于“灰色地带”的花样,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令人深恶痛绝的仿冒。

  在中国轻纺城,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个现象:有些公司开发了一个新花型,尽管还处在试样阶段,但市面上却已有人挂出了该款产品。究其原因,加工企业和内部员工成为泄露产品核心信息的“源头”。正是因为这一点,黄新明说,“红绿蓝”每个月在精工大厦展示中心展出的花样,一定要将最好的保留不拿出来,否则马上就会被仿冒。

  遭遇被仿冒,浙江益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益众”)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据“益众”负责人沈建华介绍,他曾雇佣过一个员工,对方干了没几个月就“跳槽”了。没几天,沈建华便发现市场上有家门市部在卖跟他一模一样的花样,以至于有些客户还以为他开了新店。后来,他才知道,这家门市部老板正是那个员工的舅舅。那名员工来公司工作的真正目的,是来获取“益众”的样品及客户资源等信息。

  D途径

  两种尝试:“公益花样库”和“画稿交易会”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大量来源不明的花样充斥轻纺城的现状下,方丹红等几名经营户所经营的花样被人抢先登记并被起诉,已是一个极普遍现象。它表面上是“广东登记浙江不登记”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无主”花样如何确权的难题。

  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方丹红被诉一案中,双方都不愿意调解。这一案例已经证明,在花样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抢先登记带来的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的剧烈对抗。这是真正权利人不积极主张权利所带来的后患,如果这些花样的权属始终得不到明确,这种后患也将一直存在。

  然而,更大的难题是,如何让这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花样权属变得明晰?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籽苏在深入调研后发现,轻纺城部分市场主体没有花样来源,或者承担不起花样版权购买成本,如不抄袭,将丧失从事轻纺贸易谋生的手段,其对司法导向的责难,裁判者更是难以应对。若真的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遏制该部分市场主体的侵权,很可能将该类市场主体挤出市场,引发一时期内市场经营户数量的下滑。

  在这一现实情况下,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伟主张从该类市场主体利益出发,建议司法协同行政机关、商会等行业组织,鼓励民间力量建立公益性的花样库,收集市场上的通用花样在地方市场进行公示,或者建议大企业捐赠自己研发而又决定不用的花样,使轻纺城大部分中小市场主体有花样可免费选择。

  在陈伟看来,这种形式既鼓励了花样创新,又不绝现行大部分市场主体的生存之路。在中国轻纺城特定市场内,法院可以像认定QQ空间、搜狐、新浪等知名大型网络服务商一样,认定该公益性花样库花样来源可作为被告免责事由的初步证据。

  其实,行政机关也有类似的思路。

  轻纺城工商分局副局长丁黎明就告诉记者,他们也在设想通过画稿交易会的形式,为经营户与花样创作者搭起一个平台,让他们双方通过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达成花样使用协议,如果这种机制能推广开来深入人心,轻纺城的花样权属也就能更加清晰,花样版权纠纷也有望大幅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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