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新设计的花型面料上市仅仅3个月,市场内就出现了同样的产品,而且售价每米还要便宜一元,这样的“意外情况”让这款花型的原创者朱先生感到无法接受,因此一起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前不久,轻纺城北市场经营户朱先生接到了一个湖北客户的电话,对方称在同一市场内还有一家门市部也在销售相同面料相同花型的布,而且价格比朱先生卖给他的每米还要便宜一元,为此要求朱先生必须在价格上作出让步,否则就要退货。听了这个客户的话开始朱先生还不相信,因为这个花型开发出来才3个月,自己平时也没在店内挂样品,怎么这么快就会遭仿冒了呢?
之后朱先生按客户所指去市场内查看,结果果真看到在另一家门市部里也挂着同样花型的面料。这家门市部的经营户胡先生告诉朱先生,这个花型是他从印花厂里弄来的,至于是谁原创的他并不知情,不过当初他已了解过,这个花型并没有登记版权,因此他就放心地拿来使用了。
听了胡先生的解释,朱先生是气不打一处来,不过这倒不是针对胡先生,主要是针对印花厂。
原来,3个月前朱先生拿着门市部工作人员设计的画稿前往一家印花厂联系加工面料,要求印花厂在画稿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算是共同创新了一个花样。按照常规,印花厂给经营户加工面料分包版和不包版两类,包版是指一个花样的使用权在约定时间内只能出让给一家经营户,不包版的花样则可以同时提供给多方使用,包版的加工费要高于不包版。当时朱先生要求印花厂为其包版,并支付了相应的加工费。现在市场内出现了同样的花样,朱先生认为这事印花厂有责任。但印花厂的负责人吕先生却说,根据轻纺城的惯例,包版的时间仅仅是3个月,现在3个月时间已过,所以当其他的经营户有需求时他便可以提供给别人。
为了这件事情朱先生多次找胡先生、吕先生交涉,但对方都说自己没有错,这让朱先生更加生气,他认为轻纺城市场里的有些习惯做法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毕竟这个花样是自己原创的,别人要使用必须经过他的同意。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朱先生来到了轻纺城司法所,要求工作人员予以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导致这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朱先生和吕先生对包版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所引起,考虑到花样版权属于著作权,因此无论有没有登记注册,只要客观事实确系是朱先生原创,那么自作品产生之时起朱先生的版权就已经形成。现在吕先生擅自把朱先生的花样提供给他人,胡先生未经朱先生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的花样,这样的做法都有不当。工作人员建议当事各方,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就应从减少各方损失的立场出发来解决问题,让胡先生把已加工好的布匹原价转让给朱先生,印花厂则不能再给其他经营户生产这款花型的面料。对于这一调处意见,最终三方都表示接受,但朱先生已经蒙受了一定的损失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经营户,在委托相关企业加工面料时,应尽可能地作出详细的约定,对有推广价值的花样,要提前注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