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颁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2012年5月8日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分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以及73/44/EEC)。届时,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与原有各指令相比,新法规有5项重要修改:一是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二是对“其他纤维”的总含量进行限制,对含量超过5%的纤维应按规定标注其材料。三是标注语言应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此前,除非是产品出售地特别要求,否则不必做出说明。四是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五是标签信息要准确。制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最新法规。泉州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指出,欧盟是我市纺织服装品主要出口地区之一,2011年我市共检验出口纺织服装12729批,货值达5.50亿美元,各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以确保我市纺织服装产品的顺利出口。(石狮日报)